【基本案情】
2020年2月6日至9日间,司某某利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对紧缺防护物品的需求,扮成“微商”,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虚假口罩销售广告视频和图片,采取骗钱后通过顺风快递发空包、提供虚假快递单号、手机关机、不回复等手段,先后诈骗姜某某、管某某等人“货款”合计21万余元,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物资市场秩序。案发前,司某某因担心骗局败露,以“操作失误”为由,退还被害人“货款”10万余元。2月25日,丰县法院依法判处司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履职情况】
2月11日,丰县公安局对司某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丰县检察院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持涉疫案件优先处理,检察长带领办案人员依法介入侦查取证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电子证据,比对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调取物证、书证等,完善整个证据链条,为快捕快诉快审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全力追赃挽损。根据司某某的供述,协同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4.7万元,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及时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
2月1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司某某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属于电信诈骗。2月18日,该院依法对司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告知司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司某某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检察官电话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要求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诈骗数额、前科、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司某某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的量刑建议。司某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并在视频连线值班律师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疫情期间该案的特殊性,2月19日,检察机关将该案向丰县法院提起公诉。为避免疫情期间人员聚集发生交叉感染风险,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各方,建议采取远程开庭方式,使诉讼过程从“面对面”转变为“屏对屏”,通过视频连线,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四家单位以“无接触”“云开庭”的方式参与庭审。
2月25日,丰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丰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两长”远程连线出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精准量刑建议全部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司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发布意义】
该案案发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口罩等各种关乎民生的防护用品成为“需中刚需”,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紧缺防护物品需求的迫切心理,通过盗用图片和视频,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进而实施诈骗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着力提高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通过办案发现的快递行业发空包等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同时,结合案件办理,积极通过检察日报、江苏法制报、正义网、交汇点新闻、江苏检察在线、徐州检察发布等报刊媒体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提醒大家在购买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物品时,应当选择正规的实体药店或者电商平台,对社交群、朋友圈里那些“卖口罩”的人要注意防范,尤其当遇到“私下”转账支付、提供验证码等要求时,更要提高警惕,收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