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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张某甲刑事申诉案
2020-06-16 15:17:00  来源:丰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被告人申诉 不服法院判决 法律适用

  【基本案情及诉讼经过】

  被告单位A公司以“消费全返”为诱饵,发展会员和代理,会员之间形成金字塔状传销结构,要求参加者缴纳相应费用获得相应级别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顺序将成员组成一定层级,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至2017 年12 月31 日,会员达到680 万多人,层级达118层。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参与传销活动。

  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在丰县成立A公司,张某甲任董事长,李某甲(另案处理)任总经理,张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宗某(另案处理)任部门经理,在丰县通过开招商会、制作展板和横幅等形式,宣传传销模式,共发展金钻、铂钻会员390人,层级达10余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并经质证过的原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申诉人张某甲不服判决,认为其参与的经营模式是否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按照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申诉人与原审法院有不同的看法。于2020年4月10日以书面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张某甲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予以审查结案。

  【公开听证】

  经申诉人张某甲同意,2020年6月8日下午,丰县院组织检察院承办人员,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7人担任听证员,在徐州市丰县人民检察院举行了张某甲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由检委会专职委员王家涛主持。申诉人及诉讼代理人与原案件承办人及申诉案件承办人就事实和证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解析、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等一一进行表达观点和辩论,7名听证员分别就有关问题向承办检察官、申诉人进行了提问和了解。整个公开听证会持续了约三个小时。听证员在参加公开听证后进行了评议,并现场阐述了评议意见。听证员代表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证据不够充分,不予支持。

  在听证会申诉人最后陈述阶段,申诉人表示,“这次听证会,对我们申诉人给予了充分的尊重,给了我们表达诉求的机会,我们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有了更全面和准确的认识。”公开听证会取得圆满成效。

  【典型意义】

  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由申诉案件承办检察官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焦点问题充分释法说理,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秉持“将公开听证做成检察开庭”的理念,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过程,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以程序公开透明保证实体公平正义,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

  编辑: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