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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史某某盗窃案
2019-09-19 12:53:00  来源:丰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史某某,女,1994年12月1日出生,无业。

  2018年9月份至10月份,史某某在明知其婆婆徐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趁徐某某不在家中,悄悄将徐某某的身份证、存款单等带至银行以代办人的名义办理取款业务,致使徐某某4万元现金被盗取,数额较大。

  诉讼经过:

  2019年4月17日丰县公安局以史某某涉嫌盗窃罪向丰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丰县检察院承办人审核了全案证据情况并询问了被害人徐某某的意见,史某某承认全部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徐某某表示不要求史某某归还4万元钱并对史某某表示谅解。2019年7月30日,丰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对史某某作相对不起诉。2019年8月1日丰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议,一致同意对史某某作相对不起诉。我院于2019年8月12日对史某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2013年4月2日,“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本案中史某某和徐某某系婆媳关系,史某某盗窃的4万元钱亦有部分是用于家庭共同开销,史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愿意认罪认罚,其婆婆对其盗窃的4万元钱不要求归还,并对史某某表示谅解。对史某某做相对不起诉促进了家庭关系和谐。

  编辑: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