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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陈某盗窃案
2020-07-09 11:25:00  来源:丰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陈某,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某在丰县荣耀新城南门,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山地自行车上的一对气嘴灯盗走。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某在丰县北关荣耀新城小区东门,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在此的一辆黑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盗走。随后陈某将上述黑色捷安特自行车骑至荣耀新城小区东门非机动车车棚处,将该自行车停放在车棚内并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盗走。约一小时左右,陈某到荣耀新城小区南门,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停放在此的一辆小型折叠自行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350元。

  诉讼经过:

  2020年6月16日丰县公安局以陈某涉嫌盗窃罪向丰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丰县检察院承办人审核了全案证据情况并于2020年6月19日讯问了陈某,陈某承认全部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并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6月30日,丰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不能将陈某的行为认定为多次盗窃,因为其盗窃3辆自行车的时间间隔较短其行为具有连续性,且实施盗窃的地点均在同一小区内,因而只能认定为是一次盗窃行为,即使加上先前盗窃气嘴灯的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做法定(绝对)不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多次盗窃,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陈某认罪认罚,建议对陈某做相对不起诉。2020年7月1日丰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议,决定对陈某作相对不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2日对陈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对途径此地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一次犯罪。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本案中陈刚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愿意认罪认罚,对陈刚做相对不起诉决定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编辑: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