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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间演艺引发野生动物买卖
2020-09-02 11:23:00  来源:丰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为民间演艺需要,曹某某从麻某某处购买2条蟒蛇,丁某某伙同杜某某从麻某某处购买一条蟒蛇。上述蟒蛇均因饲养不善死亡。经鉴定,上述蟒蛇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丰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曹某某等三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除依法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外,同时三人还应依法承担生态损害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曹某某丰三人被判决承担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金并在省级媒体上对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公开道歉。

  【检察官说法】

  蟒蛇,属蟒科,大型爬行动物,栖居于热带、亚热带低山丛林中,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有巨大的生物多样性价值。近年来这种物种的数量急剧减少,被列为易危物种。

  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在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编辑: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