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自家经营的汽修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李某乙、吴某某、李某丙等1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存款,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截至2019年3月份,尚有170余万元未归还。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直接经手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
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
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提高,大家或多或少都有些闲钱存款,许多不法分子看到有利可图,往往利用亲朋好友、地缘关系等,许诺高额回报向他人借钱,致使被吸收存款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为了家庭和谐与社会和睦,遇到投资集资类的宣传,大家一定要保持冷静头脑,多征求家人和朋友意见,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或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息诱惑盲目投资,不要因为切勿相信天上掉馅饼,护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