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知其销售的男性保健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仍从不正规渠道购进,并在自己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店”零售。经鉴定,所销售的“保健食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成分西地那非。
丰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官说法】
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将保健食品定义为食品的一个种类,适用于特定人群,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安全监管,根据《关于发布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西地那非”被定性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的认识,增强鉴别能力,对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绝不姑息,勇于举报。维护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切不可为一己之私突破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