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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虚开发票引来大麻烦
2019-12-18 11:16:00  来源:丰县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收取一定的开票费,经他人介绍,以其实际经营的丰县祥隆棉业有限公司在与济南宏发纺织品有限公司、济南佳乐纺织品有限公司、济南益舒纺织品有限公司、济南利仁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78份,价税合计8811239.84元,其中税额1013682.64元。

  2016年期间,被告人柳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收取一定开票费,经他人介绍,以其实际经营的徐州李氏棉业有限公司在与济南宏发纺织品有限公司、济南佳乐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259688.25元,其中税额259964.15元。

  【检察官说法】

  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实施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都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达到五万元,就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个人和企业切记不要经受利益驱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一旦被查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废纸一张,不但抵扣的税款全部补缴,而且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