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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晋某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不起诉案
2022-01-06 16:26: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晋某华与王某某、潘某某合伙,以晋某华名义从安徽省马鞍山Y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Y公司”)承揽江苏省丰县某小区建设工程,并雇佣魏某某等50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晋某华以Y公司工程款未结为由拖欠5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61.43万余元。2018年7月11日,晋某华向丰县人民法院起诉Y公司支付工程款,经法院判决,Y公司将所欠的208.92万余元工程款汇至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此后,50名农民工多次向晋某华讨要劳动报酬,并向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晋某华拒不支付,也拒绝配合从法院执行账户中支出所欠劳动报酬,并拒绝签收劳动保障部门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关闭手机藏匿外地。

  2020年9月,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0月22日将晋某华抓获归案。2021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晋某华认罪认罚并支付了全部欠薪,取得被害人谅解。同年2月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以及晋某华的悔罪表现,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1.开展专项行动,主动发现线索。2020年9月,丰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通过主动走访司法行政、人社、信访等部门,查阅反映欠薪问题的申诉、法律援助申请、信访记录等材料,并通过询问农民工、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及时发现晋某华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犯罪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加强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维权。为防止晋某华将法院执行账户中的资金转移,丰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制发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暂缓向晋某华支付执行款,待查清事实后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丰县人民检察院支持8名农民工代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促进认罪认罚,有效化解矛盾。丰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民事检察部门同时介入,会同公安机关多次向晋某华释法说理,告知主动偿还欠薪可获得从轻处罚,帮助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最终促成晋某华认罪认罚,并与农民工达成调解,主动将161.43万元转入第三方监管账户,支付50名农民工的全部欠薪,取得被害人谅解。

  4.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完善机制。丰县人民检察院全面梳理建设工程领域恶意欠薪案件,针对该领域存在农民工欠薪等问题,向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住建局采纳检察建议制定了7份关于建立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保障性制度文件。检察机关还联合公安、法院、司法行政、人社、住建等部门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同配合机制的实施办法,定期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建立打击恶意欠薪长效合作机制。

  【典型意义】

  1.能动履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主动将检察监督工作前移,开展专项行动,摸排发现犯罪线索,通过检察履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专项活动中,丰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刑事案件、支持民事起诉34件,帮助75名劳动者成功讨薪188万余元。

  2.刑民协作,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检察机关融合发挥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作用,打击犯罪与追讨欠薪同步开展,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协同发力。通过移送犯罪线索抓获藏匿的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促进认罪认罚,配合追讨欠薪。同时检察机关积极支持农民工起诉维权,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促成欠薪调解支付,高效办理涉农民工讨薪案件,尽最大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编辑: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