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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件中“顶包” 现象频发亟需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综合治理
2020-08-20 16:26:00  来源:丰县人民检察院

  当下,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件事后找人“顶包”的现象日趋严重,该现象不仅严重侵犯公共安全,还妨害国家司法秩序,影响司法裁决公正。2019年以来,丰县院共办理该类案件5件11人,经分析发现,案发地点隐蔽性强、情义驱使等因素是导致“顶包”现象频发的重要诱因,亟需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综合治理。

  一、案发地点隐蔽性强,给“偷梁换柱”行为以可乘之机。部分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件的事发地点偏僻,警力无法及时出动,加之路段无监控设备,且夜间行人稀少,难以找到有效的目击证人,这给 “偷梁换柱”行为以可乘之机。如史某某危险驾驶案,史某某在醉酒后驾驶小轿车在丰县东城路碰撞道路内防护栏,此地段系乡村路段,周围人烟稀少,道路又无监控,史某某因害怕受到刑事处罚,便迅速联系朋友赶到现场为其“顶包”,其朋友向随后到达现场的交警承认是自己在驾驶车辆。

  二、人际情感绑定难突破,致使“顶包”行为屡禁不绝。“顶包”案的发生,多数都是基于亲情、哥们义气或利益驱使。在办理的5起案件中,其中有2起案件驾驶员和“顶包”者系夫妻/父子关系,3起案件中双方系“仁兄弟”/朋友关系。如许某甲交通肇事案,许某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其不具备驾驶资格,害怕受到处罚,其儿子徐某乙自愿为其“顶包”。又如师某某危险驾驶案,师某某酒后驾车追尾其他车辆,驾驶员师某某和“顶包”者周某某系结拜兄弟,看到因师某某因酒后驾车将面临刑事处罚,其出于哥们义气,感觉“关系一直挺好的,不想让他受处罚”,周某某自愿替师标“顶包”。再如李某甲交通肇事案,李某甲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后不治死亡。“顶包”者李某乙和李某甲系朋友,李某乙称感觉事情不大,在收到李某甲的请求后便为其实施“顶包”行为。

  三、双方对“顶包”行为认识不足,易衍生其他违法犯罪影响恶劣。在此类“顶包”案件中,对于驾驶者来,觉得发生事故现场比较混乱,且在没有直接目击证人的情况下,认为找人“顶包”就能够蒙混过关,但帮助“顶包”的人却因不了解相关情况帮助肇事者隐瞒犯罪事实,导致触犯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更有甚者可能已经构成犯罪。如王某某交通肇事案,致1人死亡,其妻子邓某某明知是其丈夫的行为而为其“顶包”,在随后的侦查阶段其“顶包”行为被侦查人员揭穿,却仍供认不悔,性质较为恶劣,最终被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偏僻路段监控覆盖率。进一步增加偏僻路段治安视频监控点,在农村及周边地区的交通要道、进出口及案件高发、人流稀少的地段,增强治安视频监控点密集度,利用现代化电子监控和信息分析技术,尽量消除监控盲区。二是严惩“顶包”行为,增加违法犯罪成本。“顶包”现象严重侵害司法秩序,对于有“顶包”情节的肇事者,要加大惩处力度。在量刑上,要充分考虑其情节的严重性,对于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规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即使事后积极赔偿的,也应将“顶包”这一情节考虑到量刑中,以体现刑罚的宽严相济。三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开展好交通安全法教育宣传,将“顶包”的危害通过发放法制宣传册、用好两微一端推送宣传小视频、典型案例报道以警示或者威慑驾驶员和“顶包”者,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此外,建议日后在考取驾照的过程中,增涉关于“顶包”的后果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考试,从源头遏制“顶包”行为上的发生。

  编辑: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