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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入选最高法“生态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9-03-05 15:40:00  来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态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案位列其中,也是十大典型案例中唯一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

  案 情 介 绍

  2016年1月至3月间,盗伐者仲某在沭阳县盗伐树木444棵,其中253棵属于具有特殊价值的生态公益林,严重破坏了林业生态环境。2017年3月7日,经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仲某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处刑罚。但案发后,沭阳县农委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并未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对盗伐者作出责令补种或代为补种树木的行政处理,导致林业生态资源处于受侵害状态。

  经宿迁市检察院指定管辖,2017年9月29日,宿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沭阳县农委发送检察建议书。沭阳县农委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作出行政处理,导致生态受损状态仍在持续;经省检察院批准,宿城区检察院以沭阳县农委不作为损害社会公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沭阳县农委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社会公共林业资源。2018年4月2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沭阳县农委没有上诉,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采取措施,补植复绿,受损生态逐步得以修复。

  监 督 亮 点

  检察机关认为,林木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护堤护岸护路,调节气候,改善和美化环境,提供林产品,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生态效益和功能。仲某所盗伐树木中有253棵属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具有特殊生态价值,社会生态环境和资源等公共利益亟需修复。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后,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维护的代表,履行了诉前程序后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围绕“刑事处罚”后能否再进行“行政处理”的争议焦点。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的违法者具体职责有:一责令违法者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二没收违法者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三对违法者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四违法者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后向违法者追缴代履行费用。本案中,仲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并根据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法效果吸收、折抵原则,沭阳县农委仍负有对仲某责令补种树木或代为补种后追缴费用的行政职责;而且,责令补种树木的行政处理方式更侧重于恢复性和教育性,符合生态发展理念和司法要求。故沭阳县农委不能以刑事处罚后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为由免责。

  重 要 意 义

  1.刑事处罚后行政处理再发力,“零起点”办出“精准度”。沭阳县农委案作为宿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在无借鉴、无参考的情况下紧扣公益保护和督促履职,成功办理该案,让行政机关“刑事处罚后不再行政处理”这一观念彻底扭转,很好地诠释了“两法衔接”制度中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和履职终点。

  2.刑事公诉与行政公益诉讼双轮驱动,受损生态得以修复。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监督沭阳县农委采取措施,补植复绿,2700棵生态公益林被补种,受损生态逐步得以修复。通过刑事公诉和行政公益诉讼双轮驱动,推动依法行政和维护生态公益,体现出检察机关公益代表的职能定位,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责担当与检察贡献。

  3.检察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通力协作,“法、纪”共护公益。判决生效后,沭阳县纪委、监委对县农委林果中心主任章某作出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对时任县农委党委书记、主任司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县农委党委、林果中心党支部进行问责。

  4.案件办理与普法宣传齐头并进,“小案件”办出“大影响”。案件办理的同时,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通过“庭审直播间”实时普法、精准普法,将庭审现场变成普法第一课堂,全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机关法制负责人等190多人列席旁听了庭审。庭审全程微博直播,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等十余家电视媒体专题采访,后续宣传被检察日报头版头条、最高检官方微信宣传报道。

  编辑: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