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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检察院牵头建立“三长”协作新模式 探索开展水务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2020-06-05 09:41:00  来源:丰县人民检察院

  丰县大沙河是全省唯一入选全国首批17个示范河湖建设的河流节段,是全县人民饮用水源地之一。为有效保护丰县境内河湖水质和环境,近日,丰县检察院牵头与县水务局、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水务领域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10个方面规定了检察机关、水务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打击涉水违法犯罪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机制,探索“河湖长+检察长+警长”依法治河护河新模式,共同推进水务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

  一、强化协作配合。《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水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检测鉴定等专业技术协助。水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加强诉讼监督、督促履行职责等方式,帮助排除阻碍,促进依法行政。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介入,提供技术服务。设立“检务警务联络室”,建立“一季一巡河、一季一通报、一季一简报”工作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污染的执法检查、整治重点难点问题等,为开展联合巡查提供基础数据。

  二、完善公益诉讼诉前反馈。《意见》完善检察机关涉水公益诉讼诉前反馈机制,即在诉前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告知水务部门对侵害涉水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整改的前置程序。水务部门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根据整改要求和标准,在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如出现公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水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确保检察建议有效落实。检察机关、水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通过听证会、圆桌会议、公开宣告等多种形式,争取诉前工作效果最大化。

  三、探索生态损害赔偿机制。《意见》提出建立水环境公益基金的设想,为修复被破坏的水资源环境提供资金保障。3家单位加强对公益诉讼与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关系的调查研究,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公益诉讼制度与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配合。

  编辑: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