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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一天相亲,第二天领证,第九天“消失”?海安市检察院调查揭开“骗婚惯犯”真相
2024-04-18 15:00: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男子丰某相亲成骗子“盘中餐”,女方李某不仅已婚,还在半年内与四人谈婚论嫁并收取丰厚彩礼。近日,经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闪婚后新婚妻子拒不回家

  “儿媳妇回了趟娘家,就不回来了。”2023年初,海安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称自己儿媳妇回娘家以后就逐渐不回信息也拒绝与儿子同居,怀疑是骗婚!

  2021年12月29日,丰父儿子丰某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了李某,两人相谈甚欢,隔天便在婚介所签订了婚姻协议,并于当日在东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李某收取丰家彩礼26.8万元。

  2022年1月8日,李某以回云南老家过年为由离开海安,待一个月后回到海安时,却以各种借口拒绝与丰某同居。同年6月16日,李某称“外婆病危”,当即离开海安返回云南。丰父与李某沟通过程中,却发现李某健康码定位为浙江,对李某“回老家”的说辞产生了疑虑,便催促李某返回海安。李某则不断推脱,11月之后更是很少回复丰家人信息。丰父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

  警方经调查发现,李某离开丰家期间一直在浙江金华与男子黄某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同居期间却仍以“小姨车祸”“外婆去世”“想买金手镯”等理由,向丰父索要钱财共计2万余元。

  调查竟牵出“骗婚惯犯”真相

  应公安机关邀请,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机关经阅卷发现,李某所收丰家彩礼的一部分,被用于偿还其在2021年7月收取的上一次相亲彩礼。丰某只是第二被害人,在其之前还有第一被害人。检察机关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相关犯罪事实。

  经查,李某多年前便与杨某结婚,在与丈夫杨某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便与黄某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并约定婚期。2021年7月,李某隐瞒已婚及另有男友的事实,与第一被害人徐某相亲,但因未离婚无法领取结婚证,彩礼便暂存于媒人处,后李某一边以借为名从媒人处获取彩礼7万余元,一边以虚假理由继续骗取徐某6万余元。

  2021年9月底,徐某偶然在社交媒体上看到李某与黄某合照及婚期文字,发现自己上当受骗,遂要求媒人和李某返还钱款。媒人垫付钱款将全部彩礼退还徐某,李某则将徐某拉黑。李某将此前相亲、结婚所得钱款花费殆尽后,于2021年12月21日与杨某离婚,十天后便与丰某领证结婚,并将部分丰家彩礼用于偿还“前媒人”的欠款。

  女子坚称“只花心未诈骗”

  在审查起诉期间,李某一直以“认为分居两年便视为自动离婚”“与黄某虽是‘男女朋友’,但两人一人在金华,一人在湖州,空间上并不能视为在一起”“婚后与他人同居虽违反道德,但不违反法律”等借口,对检察官讯问顾左右而言他,拒绝认罪认罚。

  办案检察官在核定李某犯案细节后,结合李某短期内与多人谈婚论嫁,并收取彩礼的犯罪事实,对案情进行抽丝剥茧,以事实真相进行举证应对李某的辩驳。

  海安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遂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普法】

  “骗婚”是诈骗的一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彩礼类民事纠纷是以婚姻为目的,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实践中,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对事实进行考量:1.行为人是否具备结婚的条件;2.结婚过程中是否有欺骗手段;3.婚后有无共同生活以及有无为共同生活而努力;4.彩礼处置是否合理;5.婚姻未能持续的原因是否合理。

  判断是“骗婚”诈骗还是彩礼类民事纠纷需要诸多证据及专业知识。因此,当大家在遭遇疑似骗婚诈骗时,请冷静应对,尽快报警,以便能及时收集证据,判定事实真相,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编辑: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