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原本是用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然而,利欲熏心之人却把它当作赚钱工具,出售给犯罪分子用于实施违法行为,近日,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马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帮我找家手续完整的公司,如果对公账户每日转账限额能达500万到1000万元,我朋友愿意出价4万到5万元购买,到时肯定少不了你那一份!”2022年12月,马某接到同乡吴某(另案处理)“求助”电话。马某顿时心血来潮,答应帮助吴某寻找符合要求的公司,但他连续跑了几天都空手而归。吴某让马某去银行试一试,看能否办理每日转账限额达1000万元的对公账户。
当马某看到银行内张贴的“严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警示公告内容后,就知道对方购买公司对公账户是为了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心里就打起了退堂鼓。于是,马某谎称无法达到办理高额转账的对公账户要求,并拍了张柜台照片给吴某以作交代。
过了些时候,由于公司生意亏空,马某正为没有钱回老家过年而犯愁,此时吴某说过的话又闪现在脑海中。“我出个变更法人的声明,他用这个账户干什么跟我没什么关系。”马某联系吴某,告诉他想卖掉其名下一家公司对公账户的想法。吴某要求马某将公司账户包括U盾在内的全套资料邮寄到指定地点。几天后,马某刚想变更公司账户法人,手机上突然收到银行大额款项转入的短信提醒。
马某随即打电话给银行想冻结账户,但由于主要材料都在对方手里无法办理。经查,截至案发,马某的对公账户内共转入121万余元,其中查明涉案金额共计70万元。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为牟利明知其“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对公账户卖给“上线”用于转账,其行为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对马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利用对公账户“走账”、变更公司账户法人就不需要承担法律风险了吗?殊不知,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蝇头小利而沦为电诈“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