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推进证据审查模式的现代化,应构建客观性、亲历性和系统性的三种证据审查模式。
推进“坐堂看卷”的书面性证据审查模式向注重“亲历感受”的亲历性证据审查模式转型,实现由在卷证据审查向在案证据审查的方向转变。
推进局部性的证据审查模式向系统性的证据审查模式转型,实现由重视入罪证据向入罪、出罪证据审查并重的方向转变。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传统证据审查模式中存在一定的有待完善之处,比如:注重对在卷证据的审查、运用,容易忽视对在案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注重对主观性证据的优先审查、运用,容易忽视对客观性证据的挖掘;注重根据言词证据形成内心判断,容易先入为主;等等。对此,笔者认为,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推进证据审查模式的现代化,应构建客观性、亲历性和系统性的三种证据审查模式。
推进主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向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转型,实现由过于倚重主观性证据审查向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审查转变。在主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下,证据是被归纳的而非审查的,客观性证据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对此,检察机关必须构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做到四个“强化”:
一是强化通过客观性证据验证主观性证据的真实性。司法实践表明,查证属实的客观性证据具有证据材料形成的原始性、证据内容的客观性等特点,具有验证主观性证据真实性的基础,在审查证据时应当予以优先运用。过于依托主观性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容易造成证据体系的漏洞,进而产生错案的隐患。所以在证据审查中要注重对主观性证据的客观性验证。
二是强化从主观性证据中挖掘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的提供者往往是事实的亲身经历者,其对事实的整个过程会有更加明确的感受。对于被害人而言,其对犯罪的发生过程、行为结束等现场的情况较为熟悉。对于证人而言,其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所知道的案件现场情况是其亲自感知的。对于被告人而言,要从其供述的细节中,挖掘客观性证据,特别是隐蔽性证据。可见,主观性证据的审查是发现和挖掘客观性证据的重要路径。
三是强化从客观性证据中全面挖掘信息,特别是隐蔽性信息。客观性证据属于“无声”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明作用的发挥依赖于科学手段。这决定了挖掘客观性证据所隐含信息的必要性。如何挖掘客观性证据所隐含的信息,一是解读。对客观性证据尤其是物证的外部形态、空间方位和内在属性等特征进行科学分析,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鉴定,以更充分发挥其证明作用。二是验真。对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要进行验真,即证明某一证据确属所声称提交的证据,其核心就是同一性认定。
四是强化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构建全案证据体系。客观性证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决定了其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要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构建全案的证据体系。其一,必须尽可能多地收集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尤其是在客观性证据不充分的案件中,就需要充分挖掘。其二,要让客观性证据成为案件定罪的主导。对于依靠主观性证据确定行为人与现场、被害人联系的案件中,即使被告人供述十分稳定,仍然要努力通过客观性证据确立行为人与现场、被害人的关系。
推进“坐堂看卷”的书面性证据审查模式向注重“亲历感受”的亲历性证据审查模式转型,实现由在卷证据审查向在案证据审查的方向转变。在案证据进入在卷证据,不仅要经过时空的自然过滤,而且要经过办案人员的人为审查。由在卷证据审查转向在案证据审查,对于提高办案质量意义重大。实现这种转变,应改变以卷宗审查为中心的办案方式,从静态、封闭的“坐堂看卷”的书面式审查模式向动态、开放的亲历式审查模式转型,充分运用复勘复验、补充侦查、证据复核等方式,多层次审查案件,充分挖掘在案证据。
一是要有效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根据在卷证据情况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各种证据,确保进入印证体系证据的全面性。
二是要适时自行补充侦查。检察官要用足、用好补充侦查权,对于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或利用侦查活动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情形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亲历性接触并收集在案证据,做到关键物证要见物,关键证人要见人,关键现场要到场,全面掌握卷宗以外的“在案”信息。
三是要注重现场的复勘、复验。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对案发现场的复勘或复验不仅是司法工作亲历性的体现,也有助于公诉人建立起对案件事实的感性认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实地查看案发现场能有助于在案证据的发掘,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意义重大。
四是要注重关键证据的复核。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公诉人必须复核被害人陈述、关键证人证言等重要言词证据,增加亲身感受,保证证据审查结果真实性。对于被害人陈述或关键证人证言前后反复、不清楚的;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在卷证据无法合理解释的;言词证据之间的印证不符合常识、常理或常情等情形的,公诉人必须对言词证据进行复核。
五是要重视听取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辩解和律师辩护意见,要结合案件实际,高度重视,坚决排除矛盾和疑点,从而真正做到兼听则明。听取意见不仅仅是一种形式和程序,更具有实质化的内容,也是由在卷证据审查向在案证据审查转变的重要路径,对于发现在卷证据以外的证据,意义重大。
推进局部性的证据审查模式向系统性的证据审查模式转型,实现由重视入罪证据向入罪、出罪证据审查并重的方向转变。系统性的证据审查模式是在关注单个证据质量的前提下,从整体出发来审查全案证据,不仅关注全案证据的特征、结构与联系,更强调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落实证据的“三性”过滤机制,防止虚假印证。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也是证据具有证据资格的前提和基础。一旦没有证据资格的证据进入控方所构建的证据体系中,所形成的虚假印证很容易造成证据链条间的断裂。所以,对于非法证据果断排除,对于瑕疵证据在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也要果断排除。
坚持全面裁量证据的原则,防止拼接裁剪证据。全面性原则是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表明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共存是在案证据的显著特征。有罪证据、罪重证据与无罪证据、罪轻证据均从不同角度反映着案件事实。检察官履行法定职务时,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的司法理念,全面裁量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的两方面的证据,防止片面认定案件事实。
强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意识,防止片面孤立运用证据。要高度重视对证据群体完整性、体系性、逻辑性和抗辩性的审查,确保证据体系的稳定性、可靠性,有力指证案件事实;在重视正向证实思维方式的同时,不能忽视反向证伪的思维方式,灵活运用正向证实与反向证伪两种思维认定案件事实,确保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全案证据排列、组合、分析之后,不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与疑点,实现全案证据同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最终形成一个闭合的证据锁链。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