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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镜
为树代言,为天空和大地代言
2021-04-12 09:05:00  来源:检察日报

  空中俯瞰某地花卉大棚,林木稀疏。摄影:龙天

  当今人类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什么?不是物质匮乏,不是文明荒芜,而是日益严峻的全球性生态危机。早在1972年,联合国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就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清醒的判断。然而近半个世纪过去,生态危机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更加恶化。森林资源减少、荒漠化扩大、生物多样性大量消失、臭氧层严重损耗、超浓度雾霾天气频发,一次又一次为人类敲响了生存的警钟。如果人类不打算就此终结,就必须从征服自然的陶醉中警醒,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变疏离、对立为亲近、和谐,构建一种敬畏自然、呵护自然、与自然友好相处的生活方式。

  法律作为人类重要的理性力量,是维系和保护生态文明发展的重要手段。它不仅规定了人类社会内部的秩序,维护社会生态的健康运转,同时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到法律视野中,通过规范的法律制度和严厉的法律手段来约束人类的疯狂行为,为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一方面,现代法律越来越关注“代际公平”,将后代人的权利与利益也作为法律的关注对象。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本身就包含着保护后代人的因素,后代人应该获得与当代人平等的生存与发展权利。目前国际法中的宣言、公约和不少国家的国内法都对此作出了规定,考虑到后代人不在场、无主张和不能亲自实施制裁等特殊性,在法律实践中通过监护和代理制度,对后代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另一方面,现代法律越来越重视“种际公平”,对其他生物及空气、水、森林、山体等环境资源也予以法律的保护。克里斯多弗·D·斯通在1974年发表的《树林应有诉讼资格:自然体的法律权利》一文中率先提出了自然物或无生命体的法律权利和诉讼资格的主张:“既然法律可以赋予不能说话、没有意识的国家、公司、婴儿、无行为能力人、自治城市和大学等的法律主体资格,可以设定它们请保护人或代理人,为什么法律不能赋予自然物体以法律主体资格,不能设定它们请保护人或代理人呢?”在法律实践中,濒危动物已纳入了人类的法律保护,空气、水等无生命体的法律保护也有了类似“公益诉讼”的方式,可见“种际公平”理念部分地被现代法律理论所吸纳和接受。

  法律自身的发展也处处映射出生态精神。法律如同生态系统中的生物一样孕育、诞生、生长、发育、繁殖、延续,法律中涌动着生命的力量,“生命之树常青”;法律蕴含着和谐、正义、平等、自由的元素,这是生态精神在法律领域的反映,体现了天、人、法的和谐;法律所呈现的美也具有生态的特征和意义,法律之美重视人性与物性的平衡,与自然之美异曲同工。美国生态学家巴里·康芒纳提出了生态学的四条法则:“每一种事物都与别的事物相关”(生态关联原则),“一切事物都必然有其去向”(物质不灭定律),“自然界所懂得的是最好的”(生态智慧原则),“没有免费的午餐”(生态代价原则),这些规律不仅是生态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也可以成为新的法律内在理论来源和法则。

  生态精神同时也是解决法律自身危机的重要途径之一。现代人类社会的“现代性危机”带来了法律的“总体性危机”,法律从“价值理性”沦落为“工具理性”,造成法律的异化。正如胡玉鸿教授所说:“法律应人的需要而产生,然而法律却往往沦为专制的工具;法律关注的应当是人们的现实生活,然而由于所谓的‘精英话语’却使法律远离民众的日常行为;法律应当便利人们的社会生活,然而法律却赋予个人太多的理性负担;法律本为人类聪明才智的创造物,然而我们却一再要求本质上属于非理性行为的法律信仰。”要走出这一困境,就要以生态理念和人文精神观照法律,以生态精神和生态方式对法律及其环境加以改造和完善,打造温馨、诗意的法律精神家园。

  未来,法律与生态将更加紧密地连接在一起,二者携手走向大美与辉煌。用法律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之路,不仅体现了人类对待自然生态的正确态度,更体现了人类自我拯救的清醒意识;同时,法律也应从生态的理念和哲学发展中汲取精神养分,促进自身在理论、方法、制度上的完善和革新,保持与生态文明时代的同频共振。总之,法律与生态命运相通、息息相关、不可分离。没有法律的参与,生态利益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生态文明的梦想终究成为镜中花、水中月;没有生态精神和价值追求,人类将逃脱不了环境加速毁灭的命运,法律也将随着“人类之死”而灰飞烟散。

  法治文明和生态文明是在同一语境下出现的,“美丽中国”的目标,无不包含着对法治清明和生态美好的双重期待,体现了追求公平正义和青山绿水的双重发展理念,共同撑起国家振兴乃至人类幸福的希望和梦想。

  编辑: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