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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2019-03-07 16:23:00  来源:丰县人民检察院

  一、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违纪必究的原则。

  (三)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五)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四、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主要方式包括:通报批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一)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方案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二)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而不组织制定或不予督促实施的,予以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对收到上级组织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问题不认真核实、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对收到有关单位要求解决正当问题不解决,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召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不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予以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防范措施,不按要求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六、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评先资格。

  (一)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的部署和本单位的规划具体布置安排,不贯彻落实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

  (三)对不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的,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不执行廉洁从政规定,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纠正存在问题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四)对不认真执行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支持案件查处工作的,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六)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不积极支持查处,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责任范围内重点岗位人员管理不严,教育不力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甚至违法违纪的,予以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一)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

  (二)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纵容下属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对责任范围内重点岗位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知情不报或重视、纵容的。

  编辑: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