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丰检一部量建〔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院以丰检一部刑诉〔2020〕13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多次盗窃、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罪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凤环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