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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19-05-22 10:31:00  来源:丰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丰检诉建〔2019〕16号

  一、发往单位

  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近期,本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办理了一起“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办理中发现,被告人刘某某、蒋某、汪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公司、商务咨询公司等合法形式做幌子,以民间借贷为诱饵,实际以“违约金”的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相互做托、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设定陷阱条款,并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使用言语威胁、上门滋扰、欺骗、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方式,肆意索要钱财、处分被害人房产、车辆,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社会、金融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的不足,有利于盘活民间资本,让庞大的民间资金发挥作用,产生新的效益,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相关部门在行业上监管缺失,民间借贷公司、商务咨询公司等企业已成为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领域。

  三、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

  本院在办理刘某某“套路贷”涉黑案件时发现,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10月,在丰县注册成立徐州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后,为进一步扩大攫取利益的范围,被告人刘某某在山东省枣庄市区成立XX金服公司(未办理登记注册),以民间借贷公司及商务咨询公司的名义,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虚高借款金额合同,肆意认定违约,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金等。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全县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同时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该案中,刘某某申请注册商务咨询公司、XX金服公司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司注册成立审核方面未能严格把关,对于有前科劣迹的负责人未能加以注意;在该公司成立后,对于该公司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抵押车辆、变更房产等行为缺乏进一步有力的监管,公司成立后缺乏对公司经营行为的检查,监管缺位。

  四、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

  由于行业管理的缺位,为堵塞漏洞,防微杜渐,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规范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各主管部门在核准借贷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资格时,一律凭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者有效许可证方可办理开业或者变更登记,严禁违法违规对未取得许可的金融机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于有“套路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历史的自然人,禁止其再设立同类型的公司,同时对有前科劣迹的自然人严格审查,适当限制该类股东在公司所占比例,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沟通交流,遏制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二)加大监管力度,制定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在市场主体注册成立之后,通过资质复审、调查走访、资金监管、税务申报、合同复核等形式,开展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进一步加对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对市场主体尤其是民间借贷公司开展新一轮的检查工作,检查其他借贷公司是否也存在着“套路贷”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相关投诉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开设宣传教育课堂、制作宣传教育短片、海报等,邀请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相关人员或相关专家授课,提升人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预防深陷“套路贷”陷阱。同时建立健全相关投诉机制,针对群众投诉的焦点、热点、重点问题重点关注,重点监督管理,并及时向群众反馈处理意见。

  五、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系一定辖区内维持当地经济秩序的主要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民间借贷公司的成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民间资本,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但需要警惕的是,民间借贷公司与单款当事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还是以合同为名的套路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贷款一方可能假借签订合同为名,实施诈骗或是敲诈勒索,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这属于刑事案件而非单纯的经济纠纷,相关主管部门在监管方面应着重注意。

  六、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以上检察建议,请你单位认真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30日内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5月22日

  编辑:吴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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